
申X1等六人手中仅有一张申X2出具的收条和一些照片,以及一份录音,难以有力证明3XX号院是大家共同出资翻建,也无法证实申X2是受委托签订拆迁协议。20XX年案件二审阶段,申X1等六人上诉时,彭艳军律师接受申X2委托介入此案。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过大量继承、房产纠纷案件,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家庭财产纷争方面经验丰富。面对这起上诉案件,彭艳军律师深知关键在于证明364号院的建房及拆迁权益归属,他决定从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入手,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X1等六人主张3xx号院是对3x号院的翻建,属于共同共有,且他们共同出资参与了翻建,申X2不应享有全部拆迁利益;被告申X2则主张364号院是自己申请建房,独立出资重建,拆迁利益应归自己所有。彭艳军律师熟悉继承和房产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种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需要从细节处寻找突破。在紧张的二审审理时限内,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没有仅仅局限于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而是深入调查364号院的建房过程和宅基地使用情况。通过向拆迁单位调取《XX区长辛店镇××村宅基地腾退安置人口、宅基地面积确认表》《××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货币估价结果报告》等文件,证明申X2是36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认定房屋面积是申X2多年陆续建房形成。对于原告提供的收条和照片,彭艳军律师指出,收条只能证明申X2收到过钱款,但不能证明是共同出资建房;照片虽能显示老房情况,但无法证明是共同商定翻建。如果按照普通代理的方式,可能只是围绕现有证据进行常规辩论,很可能错失从拆迁文件等关键证据中寻找突破口的机会。
20XX年二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观点,认为申X1等六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建房及委托签订协议的事实,申X2作为适格被拆迁人应享有拆迁利益,驳回了申X1、申X11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已经完结,但彭艳军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当事人申X2保留了在后续可能出现的因其他相关问题引发纠纷时的合法维权路径,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即使未来出现新的情况,申X2也可以依据彭艳军律师在本案中所收集和整理的证据,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清晰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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