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作为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企业,陷入了一场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危机之中。被告A曾是原告A的业务员,与被告B共同设立了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被告C公司。原告A发现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资源,离职后还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导致客户流失、营收减少。然而,原告A手中的证据零散且不充分,难以清晰地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面临着巨大的维权困境。
2024年年初,原告A在四处寻求帮助无果后,找到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她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收集和法律关系界定的重要性,在了解原告A的困境后,迅速制定了初步策略,决定从调查取证入手,为后续的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黄蓉律师熟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她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距离原告A发现侵权行为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部分证据可能已经难以获取,时间非常紧迫。黄蓉律师没有按照常规的思路等待原告A自行收集证据,而是主动出击,迅速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离职时间,固定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的收集并非易事,需要与多个部门和机构沟通协调,黄蓉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短短几周内就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
在庭审阶段,被告提出了“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按照普通代理的做法,可能会在这些抗辩面前陷入被动,难以有力地反驳。但黄蓉律师凭借着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等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但黄蓉律师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和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虽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赔偿款的执行尚需时间。黄蓉律师在诉讼期间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C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她告知原告A,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原告A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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