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水xxx有限公司虽向被告陈XX销售了水泵及配件,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靠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2022年8月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款项一直拖欠。经多次对账催款,被告2024年确认欠款214370元,却依旧拖延支付。面对没有书面合同,证据相对薄弱的困境,原告在2025年初一筹莫展。此时,汤思骑律师介入此案。汤思骑律师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处理,尤其在民间借贷案件上经验丰富。他深知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固定证据是关键。汤思骑律师决定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以及交易明细入手。
距离法院立案仅剩1周时间。第1天,汤思骑律师完成委托手续,立即开始梳理原告提供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标注出与供货、对账相关的重要信息。第2天,汤思骑律师整理《对账单》,仔细核对其中的货物数量、价格以及欠款金额等内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第3天,汤思骑律师前往银行调取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第4天,汤思骑律师将所有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按照证明目的和逻辑顺序编排,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5天,汤思骑律师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准备好证据清单和代理词。第6天,汤思骑律师前往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提交相关材料,等待法院受理。第7天,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本案。
2025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法庭上,汤思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采证。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过,该判决的执行仍需时间,汤思骑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不按时履行判决,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告保留了实现债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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