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昆明水xxx有限公司向陈XX销售水泵及配件,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22年8月陈XX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未付。2024年,陈XX确认尚欠公司货款214,370元,却依旧拖延支付。无奈之下,公司将陈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汤思骑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2025年2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5月23日公开开庭。庭审中,被告陈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而原告在汤思骑的指导下,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汤思骑凭借其在公司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经验,精准地把握了证据的关联性和有效性,使得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予以采证。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法院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同时,法院就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点进行了评述,明确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付款及逾期违约责任。
2025年6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XX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一审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次案件中,汤思骑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现了其在公司合同纠纷领域精准固定证据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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