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对簿公堂。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几家单位和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几家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刘X辩称,自己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只是受安排招用工人,并非发包方。
第二,几家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主张几家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且要有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才应受理。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工伤认定,所以其要求几家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地干活时,一定要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不幸受伤,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这是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遇到赔偿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他准确地为刘X进行抗辩,最终让法院支持了己方观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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