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宇律师经手: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担责引争议

最新修订 |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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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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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车上路,谁都不想遭遇交通事故。可一旦发生事故,后续的赔偿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要是司机还逃逸了,那情况就更复杂了,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呢?今天就来讲讲李泽宇律师经办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李泽宇律师经手: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担责引争议

事故概况与一审情况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然而,刘XX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了15500元费用。

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分别进行了认定: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3X50元因原告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110元/天×1X天=1XX0元,原告提交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4XX0元,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法院考虑原告住院往返情况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100元/天×1X天=1X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法院按农业标准支持误工费X4元/天×1X天=10XX元。综上,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损失共计XXXX3元。由于上述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一审法院判决由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原告,刘XX支付的15500元费用应予扣除。同时,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认为刘XX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是请求对一审判决中其赔付孙XX的543X3元依法改判为1355X元,争议金额40X25元;二是要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刘XX驾车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二,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性规定“交通肇事后,驾驶员不得逃离现场”作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且已作出提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承担赔偿责任。其三,从社会影响方面考虑,如果对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仍让保险公司承担,会纵容此类案件的发生,损害保险人和广大依法驾驶车辆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方答辩意见

孙XX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一审中保险公司对是否是其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驳回上诉

刘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对于其免责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故其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刘XX虽有逃逸行为,但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后,不溯及以前,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使损失扩大,不存在转嫁损失的问题,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XX同意刘XX的答辩意见,并指出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交任何刘XX签字的投保单或其他资料,刘XX投保时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保险条款,不存在签字不签字的问题。同时,保险公司主张的禁止性规定需以做出提示为前提,若保险人没有对免责条款做出提示,该规定不能适用,且逃逸行为不属于禁止性条款。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中国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其赔付孙XX各项损失共计543X3元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销售保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避免后续的纠纷。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切不可逃逸,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专业律师助力维权

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孙XX成功维权。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八年的执业经验,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他精准地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时能够从容应对,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要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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