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甲X公司面临着工程款难以收回的困境,手中虽有相关合同和付款记录,但对于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以及利息计算等问题,与宁波XX公司存在巨大争议,证据和信息上处于劣势。2022年4月20日,浙江甲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汪家道律师介入此案。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承办过超810件非诉与诉讼案件,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在处理此类纠纷上经验丰富。他第一时间意识到,要解决此案需从证据入手,梳理工程结算、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
距离一审开庭还剩37天。第1天,汪家道律师完成委托手续,立即开始仔细研究浙江甲X公司提供的《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书》、中国XX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材料,标记出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内容。第2天,他针对工程结算金额这一核心问题,深入分析《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工程结算审批单》,确认两者内容可相互印证,为证明结算金额做准备。第3天,汪家道律师对宁波XX公司提出的已付款金额异议进行调查,审核其提交的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发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未举证付款情况。第4-10天,汪家道律师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补充完善证明工程结算和付款情况的材料,并制定详细的庭审策略。第11-20天,他多次与浙江甲X公司沟通,确认案件细节,模拟庭审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准备应对方案。第21-30天,汪家道律师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与法院保持联系,确保证据按时提交和庭审顺利进行。第31-37天,对所有证据和庭审策略进行最后的检查和优化。
2022年5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汪家道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通过展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工程结算金额为4294965元,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对于逾期利息,他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和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3862元,此后的利息以12349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
不过,由于浙江甲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法院未支持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汪家道律师告知浙江甲X公司,虽然此次建设工程优先权未获支持,但公司可关注后续执行情况,若宁波XX公司不履行判决义务,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保障自身权益,为当事人保留了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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