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某公司发现东莞XX生产销售的蛋卷使用了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然而该公司手中仅有商标注册证及部分侵权产品实物,对于东莞XX的侵权获利、自身损失等关键证据掌握不足。2024年5月,该公司找到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寻求帮助。郑捷峰自2022年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处理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验丰富。他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明商标近似和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是胜诉的关键。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郑捷峰没有急于起诉,而是制定了全面的调查取证计划。
在程序策略方面,郑捷峰熟悉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和流程。考虑到时间紧迫,他没有按常规等待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而是迅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在短短10天内,他带领团队通过调查令获取了东莞XX的生产销售数据、财务报表等关键证据。若按照普通代理方式,当事人自行收集这些证据不仅耗时久,还可能因缺乏专业指导而遗漏重要信息,导致错过最佳举证期限。而郑捷峰的这一非常规策略,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珠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珠海某公司主张东莞XX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东莞XX则辩称xx名称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且与珠海公司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郑捷峰通过详细比对商标文字组成、发音、整体结构等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东莞XX使用的商标与珠海公司注册商标虽字形书写稍有差异,但文字组成、发音相同,且用于相同商品,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性使用和侵权。他还向法庭提交了通过调查令获取的证据,证明东莞XX具有主观恶意且侵权时间持续较长。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捷峰的观点,认定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侵犯了珠海公司“XX”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东莞公司赔偿珠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不过,此案中东莞XX主张珠海公司恶意抢注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为无效或撤销等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郑捷峰告知珠海公司,若东莞XX后续就该问题提起新的诉讼,将继续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保留了公司在后续法律程序中的合法权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