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新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南京最新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ArticleTitle}

南京最新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社会抚养费有关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寻求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肯定会存在一定的约束,这就是管理的规范,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解决,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要格外注意。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南京最新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8****47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7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3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3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0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2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8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1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0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3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8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2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2024最新南京离婚协议模板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2、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3、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约定。4、探视权的约定。5、共同财产的分割。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朋友现在马上临产了,还没搞清楚产假是怎么回事,现在问南京产假2017最新规定是什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下面说说南京产假2017最新规定,希望能帮到您.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您好,我的一个南京的亲戚打算要交社保了,想问问今年南京社保问题最新基数是多少,与往年相比有什么大的变化吗?
[律师回复] 2017-2018南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171元,下限为2772元。期间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171元,下限为3360元。
  
三、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40元,同时每月缴纳10元大病救助;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四、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南京非吸罪最新量刑标准2024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最新南京市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rr医疗费:rr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rr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r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r住院伙食补助费rr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rr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rr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rr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rr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r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r护理费rr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r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r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r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r6个月的本人工资;rr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r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r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r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r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rr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7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最新南京市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rr医疗费:rr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rr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r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r住院伙食补助费rr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rr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rr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rr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rr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r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r护理费rr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r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r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r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r6个月的本人工资;rr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r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r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r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r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rr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南京市寻衅滋事罪标准最新
根据我国新刑法,寻衅滋事者将受五年以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情节恶劣、持续时间长、影响广泛且频繁组织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将受到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南京市最新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南京市最新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住宅房屋征收补助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02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7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南京市寻衅滋事罪标准最新
根据我国新刑法,寻衅滋事者将受五年以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情节恶劣、持续时间长、影响广泛且频繁组织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将受到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南京市最新劳动合同是怎样的?
南京市最新劳动合同包含用人单位全称、单位类型、单位负责人、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及电话的信息、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信息等内容。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南京最新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