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1日,这位司机入职该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司机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4月13日至6月12日。6月13日,司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对赔偿事宜却一拖再拖。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司机梳理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并明确提出仲裁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时,公司经依法通知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指出,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律师强调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司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律师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支付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支付2024年4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司机其他仲裁请求。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类似纠纷时,首先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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