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先生、冉先生和邵先生从2019年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农作物种植等业务,不过没签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先生名下”。薛先生觉得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冉先生卖了货却没给他分货款,就把冉先生告上了法庭。薛先生心想,有明细表在,要回自己那份钱应该问题不大。
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薛先生起诉后,面临诸多困境。他仅靠《站台余货明细表》,难以证明这些货物就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也无法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而且他之前以公司名义就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所有权,败诉后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主张分配,前后矛盾,这让他的诉求更难得到支持。薛先生开始焦虑,反复想不通自己怎么就陷入了这样的局面。
这时,冉先生找到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有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经验丰富。
丁婷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细节。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挂账”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冉先生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而且,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
围绕这个细节,丁婷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她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收集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指出薛先生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同时,依据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情况,来削弱薛先生的主张。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薛先生坚称货物是合伙财产,自己应分得货款及利息。丁婷律师则从多方面进行抗辩:一是指出薛先生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是说明薛先生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三是强调合伙未清算,薛先生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四是证明冉先生处置货物是经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薛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薛先生自行负担。听到判决结果,冉先生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下来,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合伙经营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第二,分割合伙财产前先进行清算,别盲目起诉。
合伙经营要按法律规则办事,未清算就分割财产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在这个案子里,丁婷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成功帮冉先生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维护了冉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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