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闫XX主张签订合同是受被告方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胁迫,且未实际收到购房款,同时因买家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应属无效。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的杨蕾律师接案后,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过去成功办理700+件理财、房产、经济纠纷案件的杨蕾律师,习惯从合同签订的背景和过程入手调查取证。她第一时间会见了原告闫XX,详细了解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同时申请查阅相关的报警记录等资料,试图找到原告受胁迫的证据。
杨蕾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且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方需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证据证明原告受胁迫以及款项未实际支付的情况。
有着丰富庭审经验的杨蕾律师补充理由,她曾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深知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的出警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是关键证据。她申请法院调取当时的出警记录,并找到了原告的邻居作为证人,证明原告签订合同前后的异常情况。最终,法院采纳了杨蕾律师的请求,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蕾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原告闫XX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徐X需向闫XX返还房屋,闫XX向尹XX返还购房款35万元,同时闫XX赔偿徐X装修损失24,451.5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其他反诉请求。杨蕾律师在从调查取证到庭审辩论,每一个环节都展现了她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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