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承接了“下XX镇五中至XXX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本以为完工后能顺利拿到工程款,没想到却陷入了一场纠纷。林X拖欠工程款,还反诉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这让张十分苦恼,于是他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冯从福律师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是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定林X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张仍有权获得工程款。冯从福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等系列书面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了工程款债权。面对林X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成功化解了质量异议这一最大的事实风险。
林X提出的反诉金额达459586元,涉及工期延误的复杂事实认定。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指出对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张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在利息起算时点上,冯从福律师主张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为张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本案是典型的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起诉违法分包人的成功案例,冯从福律师通过在合同无效背景下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成功为张争取到全额工程款及利息,为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提供了积极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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