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先生在中山市有一块集体土地,用途为住宅,他还拿到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来,他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市自然资源局给他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因为要建设住宅,郭先生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报建,没想到却被拒绝了。市自然资源局给出的理由是,这块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郭先生觉得这事儿不对,他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的控规(微调)是违法的,心想自己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报建应该没问题,便把市自然资源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早在之前,黄圃镇规划管理所向原市规划局申请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原市规划局也同意了。而且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涉案地块在不同版本规划中的用途一致,都是道路用地及退让范围,土地用途是在之前的规划编制时就从农村宅基地变更过来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控规(微调)的行为违法,判决市自然资源局对郭先生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郭先生这下慌了,反复想不通,自己明明有理,怎么还被上诉了。他到处打听,经人介绍找到了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梁国权律师执业多年,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经验丰富。
梁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原市规划局在批准控规(微调)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像郭先生这样已经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村民的权益,这是扭转局面的关键。围绕这个细节,梁律师指导郭先生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时间、规划调整的文件等,以证明规划调整对郭先生权益的影响。
到了二审庭审,市自然资源局坚持认为自己的决定合法,而梁律师则指出原市规划局批准规划调整时没有保障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双方激烈交锋,郭先生紧张得手心直冒汗。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驳回了市自然资源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听到判决结果,郭先生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遇到规划调整影响自身权益时,及时保存相关证件和文件。第二,对行政决定有异议,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当合法权益受到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时,要积极维权。在这个案子里,梁国权律师抓住原规划批准未保障村民权益这一关键,帮郭先生赢得了官司,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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