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某某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为其缴纳了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加班工资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经济补偿金是否该支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被申请人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未到,申请人岗位工资含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系主动离职,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第二,加班工资是否该支付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被申请人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
仲裁委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该支付
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仲裁委认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所以对该诉求不予理涉。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损时,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工作时长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待岗等事项时,一定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做好相关的证据留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本案中,劳动者因停工待岗问题成功获赔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这一结果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积极的启示,也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杨权法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自2018年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由于多年积累,他才能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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