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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入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起,公司在未经黄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取消了其每月700元的工龄工资。黄某某于2024年9月5日以“公司自2024年4月起未经员工同意违法降低薪资标准,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信之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工龄工资属于工资还是福利?公司单方取消是否合法?代理律师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主张工龄工资与工作年限挂钩、随工资按月固定发放,符合工资组成的要素,应计入工资总额。针对公司“增加了服务技能考核绩效故整体工资未降低”的抗辩,律师指出该绩效需经考核才能发放,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等同于固定工资。
仲裁委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9月5日工资差额2928.74元;支付2024年1月1日至9月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28.6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508.24元。仲裁委认定:工龄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单方取消缺乏依据;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申请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案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工龄工资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取消的“福利”,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单方取消工龄工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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