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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而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往往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20XX年,许XX因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昊东作为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一审中,许XX请求判令XX公司返还已付诚意金50万XX及相应利息,XX公司虽认可退还诚意金,但对债权诉讼时效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退款时间及利息未明确约定,退款利息应从双方达成退款合意之日起计算。同时,对于XX公司的反诉,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其租金请求,驳回了其他请求。
然而,刘昊东认为一审法院存在错误。他指出,50万XX的诚意金系许XX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所交付的对价,与承租商铺事宜无关,利息起算不应以退租合意时间为依据。而且,《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中已明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
二审期间,刘昊东协助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0日起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刘昊东在此次案件中,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成功帮助许XX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在执业7年的时间里,刘昊东承办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此次定金合同纠纷案件的胜诉,也是他在专业领域深耕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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