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货款却一直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但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个人名义经营该个体工商户,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从而认定原告主体适格。
股东责任认定问题: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衣超律师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B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证据效力问题: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衣超律师指出,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其具备结算效力。而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入库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债权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不仅要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还要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同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入库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范本。衣超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助力债权人实现了债权。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他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完整论证,确保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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