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公司以存在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为由,主张扣除原告损失。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了准确计算损失及合理应对风险扣除这一机会,为原告争取公平赔偿。
徐晓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原告股票交易记录。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晓律师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深知准确的交易记录是计算损失的基础。通过细致梳理,明确了原告买入、卖出的时点及数量。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假设时间)庭审前,徐晓律师与胡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整证据链,包括原告身份信息、交易记录、虚假陈述行为公告等,请求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并按其计算的损失金额进行判决。法院初步答复需对证据进一步审查。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损失情况。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主体适格。
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主张按其计算的损失金额进行认定。徐晓律师团队则围绕损失计算方式、风险扣除比例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徐晓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运用“先进先出”原则精准计算原告有效买入股数及损失金额,且被告提出的风险扣除比例过高。他引用了类似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说明在认定损失时应合理扣除风险,避免原告损失被过度扣除。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关于损失计算方法的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1600股,买入均价14.7813元,基准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4.97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扣除60%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共计31.40元。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曾X损失共计6291.79元,同时明确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720元,被告承担137元。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投资者曾X成功维权,体现了其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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