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训诫是不是行政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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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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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的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训诫应该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并且责令其进行改正,不得再犯。一般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的情况下,通常公安机关都会对其进行训诫的,公安机关的口头训诫也是警告当事人下不为例。
公安机关训诫是不是行政处罚

一、公安机关训诫是不是行政处罚?

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司法强制措施。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访人对有关机关依据信访法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3、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根本就不包括训诫,这种相对来说处罚力度比较轻微的口头批评式的教育方法,是因为在庞大的社会关系当中,有些人的一些所作所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是刑法直接进行处罚都有些不太合适,所以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训诫,其实也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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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训诫是不是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训诫主要存在于种类诉讼过程中,目前在行政活动中,这一行为已经不多。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训诫属于强制措施。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训诫却并不符合行政强制的特征,因此不属于行政强制。由于训诫并不属于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训诫不是行政法律行为,应当是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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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的训诫书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安的训诫书能申请行政复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训诫书属于行政处罚,出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训诫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扩展资料训诫需具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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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训诫权吗什么情况下训诫?
公安机关有训诫权,对于未满14周岁岁人违法的,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措施,对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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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训诫的依据什么?
公安机关训诫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发现违法人员存在违法事实,但情节特别轻微的、并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主动投案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进行训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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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涉及到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判处刑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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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训诫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训诫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出现法律所列不良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发出训诫书并责令加强管教;二是针对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独自居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签发训诫书,要求家长和监护人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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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把训诫书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对于能把训诫书作为证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把训诫书作为证据吗
训诫书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待合法性审查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方直接的证据使用。
裁判证据的属性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在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
裁判证据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证据的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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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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