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应对的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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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抢注应对的措施有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以及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全面完善商标品牌的保护体系。商标抢注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
商标抢注应对的措施有哪些?

商标抢注应对的措施有哪些?

应对商标抢注的措施:

一、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必经程序是商标公告期,为期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也是发现商标抢注的关键时期,商标在公告期,也就意味着该商标并没有被获准注册,此情况下有异议者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的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有些商标使用人士,发现商标被抢注,不确定商标异议成功率如何,对此,如果商标使用人士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商标被抢注的,可以通过咨询有经验的专门机构委托办理,准备好充分的证明文件,申请异议的成功率是比较高的。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以及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错过了商标的异议期,没能其实的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了,此时商标使用人士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全面完善商标品牌的保护体系。

商标实行的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面临相反的命运,商标被抢注,更是影响企业的品牌效益,因而有需求的人士,其实申请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抢注等恶意情况出现。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保存好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商标抢注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

商标法 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已成为当今社会屡屡发生的事情,但对于抢商标的人我国也是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是在五年之内,当事人是可以起诉抢注商标的人,但是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才可以,所以,自己的产品自己千万要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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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7岁.一年前的某一天我手持铁条在某中学附近对7名中学生进行了抢劫.共抢得3000余元现金.后被校领导抓住报了案.警察立即将我带到了派出所.在抓捕前公安机关人员告知我对我进行了强制措施.我想咨询刑事强制措施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表哥是一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段时间,由于疫情严重,接到强力的指示,去突击检查街道商铺得经营情况,结果发现几家餐饮店卫生十分恶劣,然后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对方问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应该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限制。
(1)涉案限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生活必需品限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不重复限制。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期限限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对涉案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以及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费用限制。对扣押封存物品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以及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让当事人承担。
我在外做生意需要注册商标,我的商标一直都没什么问题,直到最近有人告我,说我商标涉嫌侵权,然后他们就起诉我,现在他们对我的商标权的使用采取强制措施,我之前一直都不知道还会涉及到相关法律侵权的问题,我想问问新商标法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实施商标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主体要合法。
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合法主体,不是任何部门任何机构都能采取强制措施,如《禁止传播销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播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作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各工商所及局内设的各股室则无权实施强制措施。
其次,实施人员的身份必须合法,即应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组织具体实施,不具有行政执法身份的人不能实施。
  2、证据要充分。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讼诉,因此在实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地收取相关的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由此不难看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该前提条件,就不能采取该措施,那么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手段就必须收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的相关证据。再比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当收集当人“存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相关证据,不能仅凭经验或感情用事。
  3、程序要合法。(1)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没有依据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首要条件和前提;(2)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扣留封存措施;(3)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补办查封扣押手续,并送达当事人。(4)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时应制作《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当场清点,开具《财务清单》并按要求填写清楚完整,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5)需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的,应填写协助扣留通知书,通知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6)对当事人交待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7)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局长批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处理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制作《先行处理通知书》,处理物品时要填写《物品处理记录》;(8)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员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9)所查扣的物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于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二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第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于以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查封、扣押行为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10)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或根据案件的需要应将所扣物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11)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所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协助查封扣留财物通知书》时均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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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应对措施是可以在初审公告的时候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发现对方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只要有证据证明是恶意抢注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确认商标无效了,还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民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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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我姐姐本来是在地铁口摆摊卖一些小饰品的,后来遇到工商检查,说我姐姐的东西质量不合格且没有营业执照要强制没收我姐姐的东西,我想了解一下工商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禁止传 销条例
《禁止传 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 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向涉嫌传 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传 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 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 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 销的经营场所;
查询涉嫌传 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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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①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公众熟知商标,无论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模仿的方式,我们都无需借助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是明知故犯。
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上述深圳抢注者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此类“恶意抢注”,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高价赎回。
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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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防止抢注商标 商标抢注措施有哪些
1、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2、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3、加强市场监测。4、申请撤销 。措施: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3、加强商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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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分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两种。 (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羁押高,取保候审十分难得,但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放弃争取任何权利。此外使用保证金与保证人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尽量使用保证金形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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