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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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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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应对措施有尽快在国外注册商标、建立国外商标预警机制及采取法律手段应对抢注行为。企业在出海之前应当先认真研究国际规则及各国商标法律法规,在海外维权案件中变被动为主动,从商标抢注的目的入手考虑采用多种解决纠纷的策略。
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一、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1、坚持“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策略。在品牌国际化的时代,商标是品牌保护的核心, 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化,开拓海外市场,首当其冲的就是树立全球商标战略意识,尽早进行海外商标注册,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建立海外商标监测预警机制。

企业可将商标在国外进行监测,以了解是否有他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一旦发现他人注册与企业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时,可在第一时间知晓并采取行动。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制度与我们通常了解的商标注册制度有较大差别。比如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不审查相对理由,即便存在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的在先商标,审查员也不会主动基于在先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

3、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实际上,我国企业在出海之前应当先认真研究国际规则及各国商标法法规,在海外维权案件中变被动为主动,从商标抢注的目的入手考虑采用多种解决纠纷的策略,比如:通过律师警告函、协商转让、溢价购买、商标异议、 无效宣告等方式解决。原则上能快速解决的就快速解决,不能快速解决的就持续关注找合适的时间机会点解决。

二、商标在国外被频频抢注的社会成因有哪些?

1、批量抢注知名商标,意图谋取暴利。抢注人为职业商标掮客,把恶意抢注企业的知名商标作为职业,将商标抢注后并不会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而是等国内企业发现后找到抢注人与其协商,或者抢注人主动联系企业将商标以高价出售,这对抢注人来说是低投入高回报的生意。

2、阻止对手占领市场。国外竞争对手了解到国内企业即将进入当国市场,由于中国企业的商品通常物美价廉且性价比高,国外竞争对手担心中国企业的商品进入当国市场后会抢占其市场份额,为了阻止中国企业进入当国市场,将中国企业的商标抢先注册并提起侵权之诉,将中国企业挡在门外,形成贸易壁垒。

3、代理商抢注,要求独家垄断代理权等其他利益。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当地经销商或代理商将国内企业的商标抢注,并以抢注商标作为筹码威胁国内企业要求获得该产品在当国的独家代理权,以达到垄断当国市场的目的。

综上所述,近年来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这样势必影响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作为中国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商标抢注行为。在进军国外市场之前就应该先注册好商标,这是防止商标抢注最有效措施。如果一旦遭遇抢注,也不要退缩,而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比如发律师函,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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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7岁.一年前的某一天我手持铁条在某中学附近对7名中学生进行了抢劫.共抢得3000余元现金.后被校领导抓住报了案.警察立即将我带到了派出所.在抓捕前公安机关人员告知我对我进行了强制措施.我想咨询刑事强制措施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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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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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是一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段时间,由于疫情严重,接到强力的指示,去突击检查街道商铺得经营情况,结果发现几家餐饮店卫生十分恶劣,然后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对方问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应该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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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防止抢注商标 商标抢注措施有哪些
1、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2、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3、加强市场监测。4、申请撤销 。措施: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3、加强商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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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戒毒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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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实施商标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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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合法主体,不是任何部门任何机构都能采取强制措施,如《禁止传播销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播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作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各工商所及局内设的各股室则无权实施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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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程序要合法。(1)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没有依据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首要条件和前提;(2)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扣留封存措施;(3)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补办查封扣押手续,并送达当事人。(4)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时应制作《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当场清点,开具《财务清单》并按要求填写清楚完整,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5)需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的,应填写协助扣留通知书,通知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6)对当事人交待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7)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局长批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处理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制作《先行处理通知书》,处理物品时要填写《物品处理记录》;(8)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员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9)所查扣的物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于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二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第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于以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查封、扣押行为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10)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或根据案件的需要应将所扣物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11)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所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协助查封扣留财物通知书》时均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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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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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抢注商标和商号的措施是什么?
可以进行防御型注册并加强商标监测。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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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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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我姐姐本来是在地铁口摆摊卖一些小饰品的,后来遇到工商检查,说我姐姐的东西质量不合格且没有营业执照要强制没收我姐姐的东西,我想了解一下工商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禁止传 销条例
《禁止传 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 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向涉嫌传 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传 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 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 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 销的经营场所;
查询涉嫌传 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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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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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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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公司商标被人抢注了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但是如果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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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中国戒毒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我国目前的戒毒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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