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满心欢喜地与被告A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本以为能如期住进新房,却遭遇了被告逾期交房的糟心事。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可被告逾期交房达数月之久,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旧毫无交房的动静。此时的原告,手中虽有合同,却不知如何有效维权,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困境。
2024年5月,原告A经人介绍,来到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求助。接待他的正是杨国鹏律师。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已累计代理案件超1300件,尤其擅长合同事务领域,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面对原告的困境,杨律师深知关键在于收集有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和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距离诉讼时效届满还剩20天。
第1天,杨国鹏律师与原告A签订委托手续,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当晚便开始梳理原告提供的各类资料,标注出合同中关于交房时间、违约金计算标准等重要条款。
第2天,杨律师前往银行调取原告的购房款支付凭证,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第3天,杨律师收集房屋交付相关证明,包括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房事宜的聊天记录、催告函等,进一步固定被告逾期交房的证据。
第4-10天,杨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逾期交房天数,精准核算违约金数额,明确不同逾期阶段的计算标准,确保违约金主张有明确的事实和合同依据。
第11-15天,杨律师整理所有证据材料,撰写起诉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19天,法院通知开庭时间,杨律师针对被告可能的抗辩策略进行模拟演练,完善庭审思路。
第20天,庭审当日,被告A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杨国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相关证明等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违约金数额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且合同未作约定,对律师费诉请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限期向原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虽然此次诉讼成功为购房者追回了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考虑到后续可能存在被告不履行判决的情况,杨国鹏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告保留了实现权益的最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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