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被告均缺席审理,且案件证据存在部分瑕疵,这无疑增加了维权的难度。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的沈玉玮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在这种情况下,精准梳理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沈玉玮律师接受原告YX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口头买卖合同履行细节、款项支付记录及车辆处置情况。执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沈玉玮律师,凭借其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操作习惯和认知经验,确定了“锁定核心合同关系,夯实有效付款证据,主张合同解除并返还购车款”的核心维权思路。
在界定合同主体时,沈玉玮律师结合原告与被告C某的洽谈记录、转账凭证及派出所《情况说明》进行举证。有着多年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沈玉玮律师深知,明确合同主体对于确定责任承担方至关重要。他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证实原告系与C某达成车辆买卖合意,购车款直接支付给C某,虽车辆原登记在YX名下,但原告未与YX形成买卖合意,亦未向其支付款项,精准锁定责任主体为C某。
在梳理付款证据方面,针对原告主张的XXXX元购车款,沈玉玮律师对款项支付证据逐一梳理。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沈玉玮律师,重点夯实有明确转账记录的XX元,对其余无明确收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如实向法院说明证据瑕疵,同时主张该部分款项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确保维权主张客观合法。
在主张合同解除时,沈玉玮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因两被告未履行向银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导致车辆被法院拖走并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着丰富合同纠纷办案经验的沈玉玮律师,凭借其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为合同解除和退款主张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沈玉玮律师在庭审中系统呈现转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条理清晰地阐述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事实。多次处理过类似缺席审理案件的沈玉玮律师,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强化证据呈现的重要性,确保法院在被告未抗辩的情况下,仍能全面查明案件核心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告成功追回购车款,充分彰显了沈玉玮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和维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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