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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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邮寄送达的条件是诉讼人距离法院路途遥远,直接送达难以送到的情况下才使用的送达的方式。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例中,由于直接联系当事人比较麻烦,法院将与案例有关的文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而邮寄送达也是法院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之一。
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方式日期以什么为准

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直接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在国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等),这时就要采取诸如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以保证当事人能及时的收到法律文书。

三、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人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事实。视为已送达。

拒收法院诉讼文书

不少人在官司于己不利的时候,一贯想当然的做法是拒收法院应诉材料、拒领判决书。有的企业老板认定所谓经验,其下员工因惧怕担责,往往也遵从老板的意愿,对法院的东西一概不签字、不收领,甚至将法院的邮件的径行退回。有的当事人在估计审判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故意迟迟不予领取判决,甚至埋怨代理律师不该领取……那么,拒收法院应诉材料、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真的有用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拒收法院诉讼文书,其实是被告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丧失的是实体权益。

一旦法院缺席审判、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强制执行就紧随而来。到时候想举证、申辩以扭转局面,只能说悔之晚矣,谈何容易!根据调查总结,实践中因公告送达、缺席审判而导致的再审、申诉案件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当然,也确实存在原告当事人因被告“躲猫猫”,而自己又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撤诉或者执行不能的情况。但是较之前一种情况,总体上还是少数,大多情况下只是打乱了法院的诉讼进程。作为被告如果非要以“躲猫猫”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你必须先确认原告方手里的证据不足,确认法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而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总体上来说,与法院“躲猫猫”作用有限,且实在是得不偿失。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时间之外,没有丝毫实质用处。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对于生效判决则只有继续申请再审、申诉。随着以后立法的日趋完善,必将建立更为有效的处理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情形的机制,到时候更加不宜以这种消极方式做文章。

民事诉讼中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主要是因为直接送达办不到,路途遥远。邮寄送达需要有个回执,法律上以回执上的日期为准,由很多的人认为文书上的内容对自己不利就选择拒绝收文书,但实际上拒收也算是已经送达,所以拒绝接受并没有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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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判决书能邮寄送达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书能邮寄送达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人民通过邮政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已被当前多数基层人民所普遍采用。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
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送达方式不规范,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
“送达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工作的一大难题。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此后,人民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一方式方便快捷,节省了审判资源,深受人民欢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了办案期限。办案有审限规定,邮寄的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均填写了准确的时间。如果送达时间过长,势必影响的审判活动。
送达方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受送达人本人外,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可以代收相关法律文书。但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有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没有一点关系,投递员仍将邮件交其代收。在受送达人与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送达人也没有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收件人签名不规范,字迹潦草,投递人也没有在旁边注明签收人姓名。在基层,有些投递员为省事,直接把专递存放在村委会、学校或人口相对集中的商店,致使投递的许多法律文书并未实际交付到受送达人手中。
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送达地址投递的,应当及时将邮件回执退回人民。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专递没有回执或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承办法官只有在网上查询,有时网上信息也没有及时更新,起不到专递送达应有的效果。
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投递员责任心不强,在邮件无法妥投时,没有将专递及时退回人民。
为切实解决在专递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办案绩效,笔者建议:各基层人民要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管理制度,对邮件管理、交接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增强投递人员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制定操作流程,严格按规定投递,如:明确投递时限、投递人员应要求签收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证件的号码及其联系方式、投递员在邮件载明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时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未能送达的应当将邮件及时退回人民。同时,人民与邮政管理部门要相互强化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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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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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判决书能邮寄送达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书能邮寄送达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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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人民通过邮政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已被当前多数基层人民所普遍采用。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
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送达方式不规范,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
“送达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工作的一大难题。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此后,人民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一方式方便快捷,节省了审判资源,深受人民欢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了办案期限。办案有审限规定,邮寄的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均填写了准确的时间。如果送达时间过长,势必影响的审判活动。
送达方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受送达人本人外,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可以代收相关法律文书。但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有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没有一点关系,投递员仍将邮件交其代收。在受送达人与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送达人也没有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收件人签名不规范,字迹潦草,投递人也没有在旁边注明签收人姓名。在基层,有些投递员为省事,直接把专递存放在村委会、学校或人口相对集中的商店,致使投递的许多法律文书并未实际交付到受送达人手中。
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送达地址投递的,应当及时将邮件回执退回人民。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专递没有回执或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承办法官只有在网上查询,有时网上信息也没有及时更新,起不到专递送达应有的效果。
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投递员责任心不强,在邮件无法妥投时,没有将专递及时退回人民。
为切实解决在专递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办案绩效,笔者建议:各基层人民要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管理制度,对邮件管理、交接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增强投递人员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制定操作流程,严格按规定投递,如:明确投递时限、投递人员应要求签收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证件的号码及其联系方式、投递员在邮件载明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时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未能送达的应当将邮件及时退回人民。同时,人民与邮政管理部门要相互强化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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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什么不能邮寄送达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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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裁定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定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可以。
民事判决书如通知当事人领取时,当事人下落不明,则可邮寄送达,一般由寄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但现在人户分离的情况较多,如邮寄后文书被退回,则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即由通知当地或全国发行的法制报社进行登报公告,一般公告60天后即视为送达,终审判决即时生效。
其他内容补充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诉讼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提供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事件诉讼材料可以向户籍地邮寄送达吗
[律师回复] 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当事人拒收的。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有些会委托兄弟代为送达,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既影响了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在直接送达时,一种是张贴公告,撕毁文书,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邮寄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未成年人管教所),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送达成功率较高,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见送达方式,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当场和法官对峙、委托送达。目前大多数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拖的时间较长。公告有两种方式、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由监管部门转交),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2,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
3,敷衍了事,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
1,有的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4。而在有些情况下,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通过邮政EMS。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被羁押人员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是由送达的,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可以直接送达(去,二是邮寄费用较高。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一种是报纸公告,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
5,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来了也不愿意见证,当事人情绪激烈,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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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邮寄送达2024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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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想问一下法院的判决书邮寄送达是怎么送达的?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打官司,听说会邮寄送达?
[律师回复]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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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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