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某手中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还是由第三人介绍发放,这使得他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困难重重。20XX年,魏某在受伤后找到肖康律师寻求帮助,此时距离法定仲裁时效所剩时间不多,情况十分紧迫。肖康律师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肖康律师没有慌乱,而是迅速决定先梳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寻找有利因素。
肖康律师熟悉劳动仲裁的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种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非常规策略。按照常规的代理方式,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错失认定劳动关系的机会。但肖康律师没有局限于此,他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了仲裁策略。
在主体资格方面,他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从属性特征方面,他强调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肖康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某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早有准备,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不过,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肖康律师告知魏某,虽然目前已经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但如果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续还需要继续应对。他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为魏某制定了后续的应对策略,以保障魏某能够顺利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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