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某市人社局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某市人民政府又维持了该决定,这让某女士的家属陷入了极大的程序劣势。某女士本是在受派遣外出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可人社局却认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家属的合法权益面临严重侵害。就在这时,张志来律师接受了家属李XX的委托,开始着手拆解这一不利局面。
庭审中,被告某市人社局、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某女士提前四天出发前往乌鲁木齐,且行驶路线偏离导航最优路线,途中还提及“看沿途风景”,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一抗辩看似有理,给原告方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然而,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行政诉讼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某女士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运用专业的庭审技巧展开了有力的攻防。
张志来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某女士的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其从石家庄前往新XX开展机场培训工作,完成库尔勒培训后至乌鲁木齐培训开始前,均属于因工外出的时间范畴。并且,某女士前往乌鲁木齐的核心目的是为后续培训工作做准备,提前出发、路线偏离及顺路看风景,均不能否定其出行的工作关联性,也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其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了支撑自己的观点,律师全面搜集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他收集了某女士的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故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某女士因工外出的事实及出行的工作目的性。在法庭上,律师针对二被告提出的“提前出发、路线偏离、看风景即个人活动”等抗辩点,逐一进行专业反驳。明确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对出行时间、路线具有合理选择权,“顺路看风景”并非独立的个人活动,不能排除工作原因。
面对律师的有力反驳,被告方一时无言以对。他们原本以为自己的抗辩理由能够站得住脚,却没想到被律师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反驳。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维权取得圆满成功。
不过,虽然目前法院已经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但工伤认定的最终结果仍有待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张志来律师告知当事人,若后续人社局重新认定结果仍不理想,他们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权利。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救济路径,也彰显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做的周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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