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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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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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要申请工伤鉴定的话,一段时间之后会得到一个工伤鉴定的结论,但是当事人可能对于这个结论并不是特别满意,想要申请二次鉴定。那么,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的。

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要申请工伤鉴定的话,一段时间之后会得到一个工伤鉴定的结论,但是当事人可能对于这个结论并不是特别满意,想要申请二次鉴定。那么,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的。

一、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二、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认定工伤决定书;

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当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不满意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但是二次鉴定有时间限制,必须自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申请,鉴定的时候也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比如说书面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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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其中相关: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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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案例 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万余元。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7万元。 审理 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二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伤情复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释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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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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