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孩子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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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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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离婚,离婚率也随之增加,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也在不断地改进,那么婚姻法孩子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不会因此而改变,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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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离婚,离婚率也随之增加,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也在不断地改进,那么婚姻法孩子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不会因此而改变,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来决定的。

婚姻法孩子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

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其实相信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姻法孩子抚养问题都不知所措,因为一旦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就只能归属其中一人,而另一方就需要支付其每个月的抚养费,但是孩子依旧是两个人的孩子,只不过支付抚养费的那一方,就没有抚养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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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质量问题广泛,涵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如结构性炸裂、倾斜、崩塌等;影响日常生活的问题如供水供电中断、隔音不达标;以及其他常规问题如渗漏、地面空鼓、墙面脱落等。购房者应仔细检查,确保所购房产符合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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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叔叔因为对方出轨的原因,不得不提出离婚,所以对于婚姻法关于抚养费问题主要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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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男朋友就要结婚了,我们在一起的时间有3年了,请问新的婚姻法关于抚养权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具体相关原则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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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案时限问题有哪些内容?
民事案件办案时效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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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朋友昨年结婚了,婚后和老公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请问那个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你好,我想知道一下关于新婚姻法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孩子抚养权的具体相关原则规定如下: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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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婚姻问题包括: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占家庭婚姻问题总数的7。5、8%,性格不合,占6.5%,精神出轨,占。4、3%。无性婚姻,占。3、1%。平淡婚姻,占。2、7%。家庭暴力,占。2、6%。文化差异,占。2、2%。婆媳关系,占1、9%。其他,占0.9%。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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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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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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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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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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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请问婚姻继承法基本问题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呢,谢谢回答的人了啊
[律师回复]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前项规定,包括血亲和拟制血亲。
  
(3)丧偶儿媳和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的遗产。
  
2、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
  
(5)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
  
3、转继承
  
(二)遗嘱继承
  遗嘱无效的情形:
  
(1)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部分遗嘱;
  
(5)处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
  
(6)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三、婚姻效力
  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四、离婚时财产的处理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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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抚养权的内容,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婚姻中公证孩子抚养权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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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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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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