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被告是一家公司。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金额,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20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为XXX.16元,被告已支付937467.42元。但关键证据缺失在于被告不认可未付款金额,且以未结算为由拒绝付款。
文贤飞律师介入后,着重对收货验收单进行了审查和梳理。确认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证据完整连续,以此证明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且总货款金额明确,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虽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仅欠付进度款且未达到付款条件,但文贤飞律师依据完整的收货验收单等证据回应,指出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足以证明已完成供货且金额明确,付款条件已成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等基础证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注重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单据、验收单等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审查,确保证据链完整;最后,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通过证据进行针对性回应,强化己方证据的证明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