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0月,原告XX与被告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XX以“劳务大包”形式承包日喀则市珠峰农产品集散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2021年7月,XX完成主体工程,双方结算后,XX公司扣除质保金后仍欠劳务费未付。2022年7月质保期届满,XX公司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及支付剩余劳务费。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介入其中。卓玛仔细研究案件,明确了争议焦点。XX公司主张设备间地基下沉系XX施工质量问题,应按实际工程款的40%支付并拒绝返还质保金;而卓玛代表XX提出,地基开挖、回填由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费用,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且工程已完工,质保期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
为了支持己方主张,卓玛搜集了多方面的证据。合同依据方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且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结算证据有XX公司与XX的通话录音、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证实了欠付金额及质保金数额;质量责任证据中,鉴定报告显示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该工序由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验收记录、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也证明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
经过卓玛的努力,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法院认为,因XX公司及XX均无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使用,XX有权主张工程款。同时,地基回填由XX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监督,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问题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此外,工程主体已于2023年2月完工,质保期1年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保修事项,应返还质保金。最终,XX公司需向XX支付质量保证金458,304元以及劳务工程款387,230.9元,法院驳回了XX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卓玛在执业6年中,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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