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中标承建了某县多个工程项目,后将项目转包给实际施工人陈XX。农民工陈日新受雇于陈XX,在上述项目中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因工程款未拨付到位,陈日新未能收到劳务费。2022年7月,经县水利局及陈XX核实确认,三方共同出具文件,确认欠付陈日新劳务费36万元。后经催讨未果,陈日新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劳务费36万元。总包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并非适格主体,案涉欠款证据存在形式瑕疵,且陈日新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与陈日新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信之源律师接受陈日新委托后,紧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律师向二审法院清晰阐明,总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依法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义务。
针对总包单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信之源律师指出:陈日新自2021年起持续向实际施工人及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从未怠于行使,且总包单位承担的是“先行清偿义务”,该义务不因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时效而消灭。针对证据形式瑕疵问题,信之源律师协助一审法院向县水利局进行了核实,确认了欠款文件的真实性;二审中实际施工人出庭亦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及金额,进一步夯实了证据链。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日新劳务费36万元。法院认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陈日新持续主张权利,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这一案例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警示总包单位:违法转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须承担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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