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要对小孩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的责任这是自然的,可有些人口中所谓的安全监护人其实就是职业的安全员,现在矿山、建筑单位和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的这些生产企业都有安全监护人。企业既然外聘了安全监护人,那让安全监护人写一些反馈意见也很正常,写反馈意见书的时候就是要向公司反馈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一、安全监护人的反馈意见应该这么写?
安全监护人的反馈意见国家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可以结合着平时工作过程当中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和如何能够更好的做好安全监管的一些办法来写。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或会场,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看管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会场、车站、学校超市、矿山、金属化学、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作为一个敏锐和职业的安全监护人,大家不应该用业余的眼光去看待,而安全监护人向公司反馈监护意见,就是自己平时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自己提出来一些在安全工作方面的有效措施等内容,这种反馈意见其实法律制度上没有任何的规定,把心中所想如实反馈给公司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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