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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声明一下,之所以有个人和单位的区分是因为后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更甚于前者,所以作此区分!为了从源头上进行消灭,在司法实务中,扩大了这一行为的类型和范围,但是在处罚的方式和种类以及程度上倒是没什么新的改动。
先说一下,为什么强调源头上的处理。其实,这是变相地承认了人的本性。在巨大诱惑面前,特别是在触手可及的诱惑面前。谁也不可能把持自己,控制住或者说是抵御自己的欲望——这是我国的想法。
在实务中,其实这个是比较难发现的,更多的都是爆发出某某官员出事了,继而继续爆出行贿一事。但是行贿之人到底有没有被揪出来,这个还是有待确认的,实务上也很少见到。对于此罪是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的。其一是,只要有这一行为即可,不管对方有没有真的收到。这就已经构成犯罪了。所以在90年代时,大多数人行贿的方式是,混到官员家里面去或者在他院子里,带着口罩直接把装钱的袋子扔进去就跑,不留任何的纸条也不事先打好招呼。这样的方式最为隐蔽,不管是对于哪一方也是最安全的做法。
另外一种情形是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你很不幸被抓到了,而对方还是很安全。只要你老实交代清楚地供出去。那么你就很很有可能安全了,很有可能只会被判处最低最低的惩罚。
对个人犯行贿罪的,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规定,一般是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要是行贿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又或者造成了严重损害的,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就会更重一些。
以上就是对个人行贿罪的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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