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还注册成立了公司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但这个厂房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厂房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可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愿给许XX应得的部分。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许XX认为自己通过转租合法承租了厂房,虽厂房无规划许可,但自己实际使用并投入经营,应享有相应补偿权益。何XX则觉得合同无效,许XX不应获得补偿。法院查明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不过,法院也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争议点二:许XX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许XX主张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投入了大量设备和生产生活资料,因拆迁遭受了损失,理应获得补偿。何XX却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通过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卢扬超律师申请调取的《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认定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享有合法权利。
争议点三:补偿金额的计算
许XX原诉请补偿332,605元,何XX则认为许XX主张的金额过高。卢扬超律师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应得的补偿。法院最终根据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等因素,判决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房屋尤其是厂房这类大型物业时,一定要确认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租赁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收集自己在房屋内投入的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补偿时能有充分的依据。同时,在与房东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结尾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何XX支付各项补偿款共计173,960.26元。在这个案件中,卢扬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8年执业以来,卢扬超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正是这些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应得补偿,并有效反驳对方抗辩。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许XX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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