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从2020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百件的张书雯律师,在代理被告柳XX时,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地抓住了这一规则。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执业三年多、在各类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她深知,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她指导当事人柳XX保存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曾成功处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张书雯律师明白,这些证据是证明双方续租合意和租赁期限的关键。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的法律论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张书雯律师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首先,张书雯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向法院提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和转账行为已经确定了为期一年的租赁期限,不属于“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从而否定了原告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初步对这一观点表示需进一步审查。张书雯律师补充理由称,在她以往承办的类似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结合本案,微信沟通和转账行为明确了租赁期限,应认定为一年期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书雯律师的观点。
针对原告“自己对丈夫沟通续租事宜不知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等抗辩,张书雯律师凭借处理合同纠纷的丰富经验,指出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变更原合同约定,原告的内部知情问题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相对方。她向法院解释,在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履行行为是判断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张书雯律师的观点。
张书雯律师在通过准确把握法律定性、有效运用证据规则、成功反驳对方主张,为当事人柳XX争取到了稳定的经营期限。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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