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梁XX作为工程的再承包人,指示梁X收取该笔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梁XX与梁XX系夫妻关系,应共同返还该笔款项。原告提交了相关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认为“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房”工程包含在其向XXXX承包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中,原审未查清相关事实,且原审法院片面采信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被告梁X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原告坚称其收款行为代表梁XX,且认为该款项无合法依据。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所收款项是应得的工程款。
邓德锴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在事实方面,律师指出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争工程款349771.57元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在法律适用方面,律师强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书对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领取款项的事实未作认定,且吴XX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梁X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中,梁X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以证明案涉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14栋、4345栋有临时消防水泵工程并且系属于新增的工程的事实。吴XX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力反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梁X的观点。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本案中梁X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所收款项是应得工程款;二是利用已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指出对方主张与生效判决冲突,如本案中引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三是让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对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则其主张难以成立,本案中吴XX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梁X代领款项的主张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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