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由谁承担,一直是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数百起案件,在劳动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曾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便深刻反映了这一法律争议点。
在上诉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俸X1、张X、俸X2、俸X3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一审判决桂林某有限公司支付救济费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俸X4在桂林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公司主张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区相关通知,认定公司应支付救济费。然而,公司则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何小艳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的回复,以证实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一代理策略体现了何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细致与专业,善于从法律规定和政策解读中寻找有力依据。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规定企业需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虽然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曾下发通知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救济费无法律依据。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法律启示。对于企业而言,在处理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问题时,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及其家属来说,在主张权益时,也需明确法律规定,确保诉求有合法依据。同时,这也提醒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边界,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何小艳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经验,也为我们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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