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以原告诉求的安置房绝大部分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伟栋律师,在民商事合同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诉讼时效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
王伟栋律师接案后,凭借其在民商事案件中积累的操作习惯和认知经验,迅速展开行动。他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条》、《房屋交接验收单》等。执业多年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的王伟栋律师,特别关注了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限和安置补助费的约定,以及原告支付房屋安置差价和交付房屋的相关证据。他发现,虽然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原告在被告未依约支付安置补助费期间,有通过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的行为。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王伟栋律师与法院展开了多回合的交流。他首先向法院提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支付房屋安置差价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未能按时提供安置房并支付安置补助费,构成违约。法院初步答复认为需要审查原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王伟栋律师凭借其在类似案件中的处理经验,补充理由称,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他还指出,从常理来看,原告作为房屋使用人,不可能在房屋拆除后不主张补偿费,只是被告相关负责人搪塞了事。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虽主张多次催讨,但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其诉求有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仍支持了原告在20XX年X月X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的前三年即从20XX年X月X日起算至被告提供安置房之日止的安置补助费诉求。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原告维权。他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他深知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敷衍。最终,在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下,原告获得了部分安置补助费及利息,被告也需继续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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