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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时,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依据相关法律,公司股东需如实出资,若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在此案中,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是否虚假成为关键问题。这不仅涉及证据的获取,更涉及法律的准确适用。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在执行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利用调查令等手段,获取关键证据,如本案中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出资。同时,准确适用法律也是关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此外,灵活运用诉讼策略,以诉促执,能够有效推动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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