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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袁X入职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工作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20XX年XX月XX日,公司搬厂停工,袁X休息10天,同年11月2日,袁X在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上班。袁X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在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时案件处于劳动仲裁阶段,郑智律师面临的客观约束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袁X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郑智,2025年开始执业,上饶律师,主要处理劳动仲裁类案件。他积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仔细梳理袁X提供的材料,申请调取袁X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这么做的理由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需要从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方面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这些证据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经过努力,郑智律师收集到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仲裁委依据这些证据和相关规定,认定袁X自20XX年X月XX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其管理,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最终认定双方20XX年X月XX日至20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从证据收集到劳动关系确认的关键,在于郑智律师从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多方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全面收集各类相关证据,来准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这类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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