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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6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单某某诉六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主张自2006年起先后在六被告处工作,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由各被告交替负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各被告系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应共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的责任。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王世奇,作为被告五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与被告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精准抗辩策略
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件的王世奇,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提出了有力的抗辩策略。他翻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指出原告已与被告一签订合法有效的该协议,明确了用工主体及补偿责任,与其他被告无关,从而厘清了用工主体。同时,王世奇强调各被告均为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同用工情形,他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其不足以证明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共同用工,主张法人独立性。此外,王世奇还指出原告对被告五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提出了时效抗辩。
专业成果与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免除334,490元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厘清用工主体、认定混同用工以及把握时效等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复杂性。王世奇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化深耕在法律领域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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