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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加工公司在其生产的“爬虾馅水饺”地标宣传牌上使用“CCTV7上视品牌”宣传用语。被告某工商分局接到举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从未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也未获相关称号或证书,认定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服,坚信其法定代表人曾接受CCTV7《致富经》栏目人物专访,使用该宣传语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遂提起行政诉讼,案件陷入双方各执一词的胶着状态。
沈怡君接手此案后,立即投入到对案件细节的梳理中。她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同时,对原告法定代表人接受专访这一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专访的形式、内容以及与产品宣传的关联性等多方面证据。通过严谨的分析和论证,沈怡君发现了关键突破口:原告法定代表人接受的人物专访未针对产品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宣传,且专访类栏目不满足广告的连续性属性。原告将人物专访与产品宣传相混淆,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未获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CCTV7上视品牌”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结果维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如今,沈怡君依旧在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和经验处理着各类案件,为维护法律公正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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