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等四位家属手中虽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证明等,但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面临被告XX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非医保费用,且对各项赔偿项目提出诸多异议的难题。20XX年XX月XX日,在案件立案后,王伟栋律师正式介入此案。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合同等领域的案件,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复杂的保险条款和被告的强硬态度,王伟栋律师第一时间详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从保险免责条款有效性入手的初步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王伟栋律师熟悉保险法等相关程序规则。当被告XX公司主张不承担非医保费用并申请鉴定时,王伟栋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明确告知义务。王伟栋律师要求XX公司提供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而XX公司仅提供保险条款,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给予XX公司3天举证期限,期限届满后,XX公司仍无法举证。这一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在紧张的诉讼时限内,采取了紧扣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举证的非常规策略。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会陷入非医保费用鉴定的漫长流程,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无法突破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而王伟栋律师的行动,直接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凸显了其专业能力和策略优势。
对于原告诉求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的争议焦点,王伟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有力的论证。如在误工费方面,被告XX公司以受害人黄XX62岁属退休年龄、无劳动能力为由,不认可误工费。王伟栋律师则通过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证,证明黄XX作为农民有耕地需要种植,法律并未规定农民超过60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误工费赔偿。
20XX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371598.4元。不过,由于被告平安XX公司尚未履行赔付义务,王伟栋律师告知当事人,若平安XX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维权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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