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XX公司与CXX的劳动争议一案,将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问题推到了台前。CXX向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加班工资11321.38元,仲裁委裁决XX公司需支付该笔加班工资。XX公司不服裁决,遂提起诉讼,并委托了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的吴俏俊律师为其代理。
吴俏俊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被告CXX系原告公司电焊工,工资按计件计发,原告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原告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
在庭审中,吴俏俊律师精准梳理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事实,提交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明确原告未安排被告加班的事实,论证被告主张的加班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吴俏俊指出,被告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系原告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且原告已足额支付工资,未安排被告在定额外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X月X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已于2023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XX公司无需向被告CXX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驳回被告CXX的其他请求。吴俏俊律师凭借专业的代理,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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