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的叔叔可以当监护人吗?
如果小孩的父母以及比叔叔这个关系更加血缘相近的人均已经不在,前两个顺位监护人愿意放弃的,孩子叔叔又愿意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你所说:前两个顺位监护人愿意放弃的,孩子叔叔又愿意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或(二)中有人,就不行了
二、监护人的含义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它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们在生活中,一般都是孩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因为孩子的父母对于孩子是血缘上最近的,而且具有一定的义务,但是有的特殊情况下,父母不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孩子的父母或者爷爷奶奶等均不再,叔叔作为孩子最亲的人是可以的,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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