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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解释是在04年的时候开始实施的,主要是解决现行婚姻法规定含糊的地方,意图为这些比较含糊的法规提供可以操作的方法,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类规范的处理方法,尽可能结束各地之间的差异。该解释主要解决了婚姻财产的问题,有个人收入的问题、退伍军人的问题,还有大家十分关注的房子产权问题。还有一些是涉及婚姻关系的问题,有专门针对事实婚姻的做法,也有针对婚姻无效的说法,特别是婚姻被判决无效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方法。
还有一个涉及到民间彩礼的问题。总体来说,就包括这些。
那么在里面有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和已故之人离婚”。例如,周某和王某是夫妻,周某在去年9月份已经离开这个世界了,那么王某在今年的3月份提出离婚。法院受理了,并且判决了离婚成功。之所以如此,我大概分析了一下。以下是属于个人的观点。首先,在周某去世之后,一般而言那么法定继承就会启动,王某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周某的遗产。这是两人之间共同奋斗、互相扶持的结局了。其次呢,在户口本等身份证件上,王某的婚姻状态可能显示的是“丧偶”。毕竟“未婚”比“丧偶”要好一点吧,这可能也是王某为自己以后的考虑。至于怎么评价这一行为,个人不作评价。最后呢,也有可能周某在生前有做过出格的事情或者犯下了大错,而王某在周某去世之后才知悉的,所以才会有这么一举动。
以上就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一点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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