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庞女士作为乙方与吴川市XX公司(某投资置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信息,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XX,XXX元定金,公司出具收据。然而,X月X日,庞女士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公司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认定
1.单价是否与约定一致
庞女士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她认为自己是基于原本商定的价格才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的,现在单价不符,影响了她的购房意愿。
公司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经过审理,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从最终判决来看,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认为庞女士的主张有一定合理性。
2.定金是否应退还
庞女士认为由于单价与约定不符,公司存在过错,自己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公司依据《认购书》中关于违约的条款,认为庞女士未按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认为,虽然《认购书》有违约条款,但鉴于单价存在争议,不能简单认定庞女士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退还庞女士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在签订购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与之前协商的内容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要充分理解,避免因疏忽而陷入不利局面。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庞女士最终成功拿回了定金。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庞女士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正是多年来对各类案件的钻研和实践,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够从容应对,找准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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