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告认为刘X与自己协商工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法院经审理查明,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最终认定不应由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二,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虽然张XX作业可能出界,但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三,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而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故对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第四,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建筑工地工作,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前最好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分包方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转包,确保转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受伤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不合理的诉求。刘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凭借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逾700件案件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围绕各争议焦点进行有力抗辩。他在分析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时,精准指出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要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正是这种对案件的深入钻研和精准判断,让他能够在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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