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原告的胜诉判决看似成了一纸空文。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迅速展开行动。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王彦栋律师于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执业至今,先后服务过10家大型国企、2家政府机构、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并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执行阶段,王彦栋律师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他没有放弃,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随后,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这种策略展现了他灵活多变的办案风格,不局限于常规的执行手段,而是从多个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终,在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执行案件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能轻易放弃。律师可以通过深入调查,挖掘被执行人背后的潜在责任主体,如股东等。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合理的诉讼请求。像王彦栋律师这样,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为当事人实现胜诉判决落地变现。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执行难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和证据,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开展调查和诉讼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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